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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31日內政部(87)台內警字第8770291號令、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3、61條條文;並自8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章 附則
  • 第 75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記、列管 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 第 76 條
    處罰機關應按月將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 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另訂之。
  • 第 77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 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 第 78 條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規定。如 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法令予以獎懲。
  • 第 79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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