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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88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9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8870237號令、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76條條文
  • 第 十二 章 附則
  • 第 75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 第 76 條
    處罰機關應按月將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 該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 第 77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 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 第 78 條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 規定。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 法令予以獎懲。
  • 第 79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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