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自動繳納罰鍰
- 第 48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如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而願意自動繳納罰鍰 者,得於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十五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案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到達指定應到案處所,不經裁決程序,逕依各該條款罰鍰 最低額繳納罰鍰。 前項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如未被保管證照者,除左列各款情形應向指定處所到案接 受處理外,行為人得於應到案時間內,以郵寄匯票,郵政劃撥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 機關繳納罰鍰。 一、依規定應保管證照之案件因駕駛人逃逸而無法扣件者。 二、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證者。 三、須補驗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者。
- 第 49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 對照統一裁罰標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向郵局或代辦所請購國內匯票(不 得郵寄現款)連同通知單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該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地址應 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 三、以匯票匯費計數單及掛號郵件收據為繳款憑證,收款之裁決機構不另寄發收據。
- 第 50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罰鍰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 對照統一裁罰標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向郵局窗口索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 單,將應繳罰鍰款項,填入存款單「金額」欄,並將其他應填各欄填妥後,連同款項 及違規通知單交郵局窗口受理,由郵局製給劃撥存款收據存執,收款之裁決機構不另 寄發收據。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裁決機構帳戶,當天即應填掣劃撥儲金收支日結單, 連同每筆繳款之劃撥存款通知單及違規通知單寄送收款之裁決機構。
- 第 51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行為人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至指定之應到案之處理機關所委託代收罰 鍰之金融機構指定窗口,依收款人員按通知單內所載「違規事實」 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統一裁罰標準表查明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連同手續費一 併繳納。 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款後,應填製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一聯存查,一聯 連同違規通知單罰鍰款項及日報表於解繳期限前解繳委託之裁決機構辦理。
- 第 52 條處理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罰鍰者,應訂約辦理之,並由委託之處理機關印製代收罰鍰收 據點交受託之金融機構使用。 前項委託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 第 53 條郵局、郵政代辦所及代收罰鍰金融機構應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自動繳納罰鍰程 序、統一裁罰標準表及各地裁決機構名稱、地址、劃撥帳號一覽表張貼或懸掛於顯明處所 ,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參閱。 前項一覽表,由交通部統一印製。
- 第 54 條處理機關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繳納之罰鍰 ,發現罰鍰應寄達之處所或劃撥之帳號戶名錯誤或繳款不符或適用法條錯誤者,應另行限 期補正結案。如其繳款時間已逾到案之時間者,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逕行裁決之。
- 第 55 條不經裁決而自動繳納罰鍰事件,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牌照者,仍應責令 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牌照。
- 第 56 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繳納罰鍰,其違規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應予記點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之規定應 接受講習者,另行依規定處理。
- 第 57 條處理機關對於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應依其違反行為法定罰鍰最低額處罰,同時將該案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繳附卷。 前項事件如行為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尚未收到查獲機關移送案者,得先收繳其應 繳納罰鍰掣給收據予以登記,並在通知單通知聯左方空白處加蓋「罰鍰收繳」戳記及收款 人印章,俟該案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如行為人已將罰鍰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 定繳納,而尚未收到查獲機關移送案件者,則將該罰鍰收存登記,俟該案移到時再行併案 處結。
- 第 58 條行為人逾自動繳納罰鍰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代收機構不得收繳。 自動繳納罰鍰事件,一經繳納罰鍰結案,不得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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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6年6月15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8481號令、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