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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76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6年6月15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8481號令、交通部(76)交路發字第76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9條
  • 第八章 異議處理
  • 第 59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機關,對於不服裁決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之事件,應於接受異議 書狀五日內,製作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聲明異議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九),將 案卷及有關證物連同聲明異議書狀,送交該管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第 60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機關受理聲明異議事件後,除交通法庭已依職權或依原處分機 關或被處分人之聲請而有停止執行之裁定或原裁決經易處拘留者外,原裁決依左列規定處 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者,所收繳之罰鍰應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交通 法庭尚未裁定確定者,應即發還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原裁決為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應暫予保管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前項各款執行之案件,經交通法庭裁定確定後,依其裁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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