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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7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53 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 分。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 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
  •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 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 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 訊號。
  • 第 5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二 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 害減災、整備、應變或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發生重大損害。 三、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 害之虞時,未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致發 生重大損害。 四、公共事業於執行救災工作時,未遵從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所為之指揮、督導或協調,致發生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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