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39條規定逕予開罰
2.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3 消署管字第1051400842號函
-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所稱搜救所生費用之繳納,係課予違反規定之相對人負擔費用之義務,其性質與同法第39條規定之罰鍰不同,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
- 內政部 101.01.09 內授消字第1000826902號函
- 有關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警戒區內之作業漁船或未成年人,主管機關應分別向何對象處以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所列罰鍰之疑義
4.
- 內政部 97.10.02 內授消字第0970823964號函
-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漁工,應負對其之管理、安置責任,故颱風期間如無促其離去警戒區域,拒絕其上岸安置者,則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