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7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39條規定逕予開罰
2.
3.
4.
  • 內政部 97.10.02 內授消字第0970823964號函
  •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漁工,應負對其之管理、安置責任,故颱風期間如無促其離去警戒區域,拒絕其上岸安置者,則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