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 款項(以下簡稱費款)之集中支付,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各機關,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之各機關。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 三、臺北市市庫設市庫存款戶,已納入集中支付之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臺北市集中支付 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及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或分開支票清 單(以下簡稱付款憑單及附件),簽發臺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或以存帳 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 四、各機關費款交付方式有下列五種: (一)簽發市庫支票: 1.郵寄:支付處依各機關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地址以掛號信件寄發。 2.候領:支付處依各機關付款憑單及附件填列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市庫支 票置於櫃台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或由機關派員領回轉發。 (二)存帳: 1.電連存帳:支付處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透過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各項費款根據各機關付 (撥)款憑單及附件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委託劃帳: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 撥存各受款人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支付處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 清單(或錄成磁片)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3.支票存帳:當電連存帳無法作業時,支付處得視業務需要並經金融機構同意,依 各機關付(撥)款憑單填列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簽開 市庫支票送存其指定之金融機構。
- 五、為配合電子計算機作業,各類憑單之預算、用途別或會計科目等代碼應依預算書及臺北 市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列之相關代碼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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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