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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參 支付處支付作業程序
  • 二十八、支付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支付法案及各機關其 他款項收入部分,應即建立資料檔,並確實查驗保存。
  • 二十九、支付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各種憑單應依序編號。但蓋有「存帳急件」及「候領急件 」章之付款憑單,應提前辦理。
  • 三十、各種憑單及其附件編號後,應審核各欄內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理由單通 知補正或退還: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印鑑章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二)餘額不足支付者。 (三)與支付法案不符者。 (四)付款憑單及其附件、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之編製與第十九點、第二十四點 及第二十七點規定不符者。 (五)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六)領回轉發之款項超出市庫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範圍者。 (七)自領或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其關係通知單漏蓋留存印鑑章或印鑑章模糊不清 者。 (八)支用機關書面通知退還者。 (九)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與支付處簽具之會計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 不符者。 (十)付款憑單或其關係通知單上未經選定領取市庫支票方式,或在關係通知單「免 除支票特別記載」欄註明支票免劃平行線或免作禁止背書轉讓記載,而未經受 款人蓋章,及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核章證明者。 (十一)付款憑單與其關係通知單所填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及金額不符者。 (十二)以存帳支付之市庫支票存款戶名與付款憑單之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不符者 。 (十三)其他應予退回之事項。
  • 三十一、各種憑單經查核相符後,並應依下列規定查對餘額,更新資料檔: (一)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下期之分配預 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二)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 其規定。 (三)核定應收墊付款之未支用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 三十二、各種憑單經審核後,其餘額足敷支付者,應經審核人員簽章。
  • 三十三、各種憑單處理完畢後,應加蓋日戳分別存轉。
  • 三十四、支付處辦理電連存帳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帳 號、戶名及金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送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系統 。
  • 三十五、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筆數及總金額 ,直接授權代庫銀行逕依清單所列總金額,由市庫存款戶內代扣同等金額,並依代 庫銀行每日提供之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核對。
  • 三十六、支付處於接到代庫銀行退匯資料清單後應查明原因,並俟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查明 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代庫銀行簽開「台北市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 )票交由支付處通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三十七、有關傳送通匯資料,由支付處與代庫銀行協訂解押碼方式,必要時得隨時修改之, 以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 三十八、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自其電腦主機系統至代庫銀行電腦網路間之安全管 制;代庫銀行應負責該電腦主機系統間之安全管制。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 分別查究其責任。
  • 三十九、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支付處應建立廠商及各機關傳真資料檔案,逐日提供電連存 帳入戶通知傳真服務。
  • 四十、支付處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業務, 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 匯合約。
  • 四十一、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撥)款憑單辦理。 前項憑單及其附件編號、支用機關代號、受款人(或名稱)、支票號碼、金額、領 取方式及特別記載等一併輸入電子計算機處理。
  • 四十二、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一)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 事業機構,其收受費款依規定須存放公庫或經財政局核定之代辦金融機構立 戶支用者,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二)簽發各機關代領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三)自領市庫支票,受款人為前二款以外之一般商民者,應視支票金額大小,依 本府所定限額加劃平行線及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但金額未達限額,經原 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支票特別記載」欄標註「劃平行線」或「 禁止背書轉讓」者,應依其註明辦理。如達限額以上,其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五十萬元,經受款人在關係通知單免除支票特別記載欄,申請註明「免劃平 行線」或「免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並經受款人蓋章及原支用機關首長、主 辦會計加蓋簽證印鑑章證明者,應依其註明辦理。 (四)郵寄市庫支票,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 四十三、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時,應出具市庫支票更正(註銷) 特別記載事項申請單,加蓋受款人印章、原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章,由支付處核驗身分證明後辦理之。 支付處辦理後應於原付款憑單註明更正內容,支票發還申請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 章簽收。 受款人申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須票面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 註銷其中一項為限。
  • 四十四、市庫支票簽開後,應依下列規定覆核: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符。 (二)支票上列印各項確實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情事。 (四)支票確無污損、摺皺或破損。 (五)付款憑單上確已具備驗對簽證印鑑人員、審核人員或其他指定代理人員簽章 。 (六)一份付款憑單分開多張支票者,其金額確與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 (七)付款憑單及其關係通知單附記欄所載事項,確已照辦。 (八)存帳支票、自領支票、郵寄支票及各機關領回轉發支票,確已依規定記載區 分。 (九)存入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確與憑單所列相符。 (十)郵寄、存帳支票有附件者,確已加簽註明,核對封發。 (十一)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確無遺漏。 (十二)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 四十五、市庫支票覆核相符後,覆核人員應於付(撥)款憑單上簽章,並加註支票簽發日期 。
  • 四十六、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支付處應予註銷作廢,重新簽開,並更 正資料檔。
  • 四十七、簽妥之市庫支票,無需兌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檢同原 市庫支票送支付處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入市庫支票清單。
  • 四十八、經核相符之市庫支票,由支付處處長蓋印鑑章;其有受款人及金額以外之更正者, 應加蓋支付處處長印鑑章證明。
  • 四十九、市庫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照各機關與受款人選定之方式辦理,如有困難時,得另 依適當方式辦理。
  • 五十、存帳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付(撥)款憑單收件編號 、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檢同送件單及市庫支票,送請金融機構於送 件簿簽收。 (二)各金融機構簽收之市庫支票已交換兌付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帳號、戶名不符 或其他無法處理事項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查明更正,其不能更正者,按不能 入戶之市庫支票金額簽開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送由支 付處通知原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 五十一、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派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發出時應將支票號碼、金額輸入 電腦作為紀錄資料查考,並於付款憑單或關係通知單加蓋付訖章。
  • 五十二、受款人或委託領取市庫支票人員或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市庫支票時,應自動提示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並提示領取支票印鑑交由櫃台人員查驗相符於「領訖蓋章」欄 蓋章後發給之。 前項領取支票之印鑑喪失時,應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並洽請原支用機關另製付 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更換新印鑑,並於關係通知單附記事項欄註明事實及原因,如未 辦理止付,致受損失時,由喪失者自行負責。
  • 五十三、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支付處應核對原留印鑑,並得查註代領人之身分證件 。
  • 五十四、郵寄市庫支票應將收件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用機關代 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郵寄市庫支票送件單寄發,並將郵局簽收退回 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支付處應予收存登記,並向原支 用機關查明處理。
  • 五十五、委託劃帳付款憑單之編送,應配合劃帳清冊以受委託之金融機構為受款人。 前項付款憑單送交日期,應於款項入帳日前四日送達支付處辦理支付。如應送達日 期為假日,再照假日數提前。
  • 五十六、各機關編製劃帳清冊,應逐一填註每一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並以書面通知存款 戶,以便其核對存款數。 前項劃帳清冊應編製一式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送交受委託之金融機構。
  • 五十七、委託劃帳之薪津款項,應於發薪日前三日匯撥金融機構。匯撥日期遇假日時,再照 假日數提前。
  • 五十八、各機關應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訂立委託合約,約定下列事項,請其配合辦理: (一)查對匯撥款項金額與劃帳清冊實發數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 託之機關學校或支付處補正。 (二)應於款項入帳日前照劃帳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別辦妥劃帳 撥存。 (三)應將劃帳清冊一份簽章後,退還原委託之機關學校。 前項委託合約,不得違反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 五十九、支付處辦妥支付之付款憑單及其附件於費款匯撥或市庫支票封發領訖後,應將憑單 收件編號輸入電腦,並裝訂成冊存檔。
  • 六十、支付處應逐日編製庫款支付日報表傳送各機關做為付訖通知。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 報告,分報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六十一、支付處辦理庫款支付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向代庫銀行 辦理止付。
  • 六十二、支付處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已經兌付者,應簽經處長核准,按誤付、重付 、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再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轉列後,應調整資料檔餘額,並陳報財政局。
  • 六十三、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檢齊原付款憑單及轉帳會計憑證等,詳加 標註,簽經支付處處長核准後辦理。
  • 六十四、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 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 六十五、庫款支付有短付時,支付處應依存檔之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發之,並在原付 款憑單上加蓋「補付」戳記。其補發日期、支票號碼及金額等,應分別在有關欄內 註明,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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