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市庫作業程序
- 六十六、印鑑卡由支付處填具者,應載明存款戶名稱,支付處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處長 印鑑章,檢送日期及文號暨啟用日期,背面並應加蓋支付處印信。其由代庫銀行填 具者,應載明帳號、收到卡片日期、科目、印鑑更換日期、印鑑註銷日期及印鑑註 銷或更換原因。
- 六十七、代庫銀行收到支付處印鑑卡,應由經辦人、會計、經(副、襄)理等各級人員核章 後,交經辦人二份,會計一份,分別存驗。
- 六十八、代庫銀行除依市庫支票退票理由單所列退票理由退票外,不得拒付。
- 六十九、市庫支票各要項經查符合規定及查無掛失或止付情事後,始得付款。 前項已兌付市庫支票應列印兌付市庫支票清單。
- 七十、代庫銀行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予 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當日匯出明細資料及電連存帳扣款對帳單,提供支 付處對帳。
- 七十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支付處查明原 因,並俟支付處更正後再行匯出。如接獲支付處查明後無法更正通知者,代庫銀行 應簽開「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本)票退還支付處。
- 七十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分批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如因電腦連 線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 營業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匯款而致支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 償責任。
- 七十三、代庫銀行經由財金公司辦理跨行通匯得依約定酌收手續費。
- 七十四、代庫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收入按預算科目別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 主計處。 各機關之保管款、特種基金等專戶存款情形,代庫銀行按月編列報表送財政局及主 計處。
- 七十五、代庫銀行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傳送支付處建立 資料檔,並按月編製收入報表,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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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