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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伍 特別規定事項
  • 七十六、零用金限額,由財政局訂定,通知各機關,並副知審計處、主計處及支付處。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 七十七、零用金之請撥,於每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支 撥。
  • 七十八、各機關零星小額之支出,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並得按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 ,於支出用途欄,加註「撥還零用金」字樣,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後,將款撥還。
  • 七十九、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內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由原支用機 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支付處轉帳。 (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領用下年度零用金或於規定市庫現金收 支結束期間內繳還市庫存款戶。
  • 八十、各機關以暫付款辦理支付之款項,如係轉由其他科目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 處處理。
  • 八十一、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暫付款收回時,應填具支出收回書收回,如屬以前年度暫 付款註銷繳庫,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 八十二、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簽具付款憑單,並列明外幣種類、金額、折合新臺 幣金額及辦理結匯銀行名稱等,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送支付處辦理。
  • 八十三、各主管機關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轉送主計處備案後,應由主計處通知支付處及有關 機關,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加分配預算餘額。 經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核准分配通知單分送支付處 及有關機關,支付處應在第二預備金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建立資料檔,於年終 收支結束後,併入各機關歲出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 八十四、會計年度終了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由 主計處按工作計畫別,編製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保留數額統計表,分送有 關機關及支付處。
  • 八十五、年度收支期間結束後,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 定期間內支付者,得逕行按付款程序開具付款憑單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 行暫付,俟保留款核定後再行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 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八十六、凡有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款規定情事而支用墊付款者,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支出,得就其墊付款先行支用。 (二)因第四款所列支出,並符合其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 意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其餘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 支用。 (三)因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列支出,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前項墊付款,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如未及於 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 帳務轉正。 墊付款依規定應先專案送請市議會同意者,於市議會同意後,應由各機關報請本府 核定,通知財政局、主計處,並副知支付處。
  • 八十七、各機關支用墊付款,應依核定之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 理。 前項墊付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支付處應依每期支用金額辦理支付查對餘額。
  • 八十八、墊付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並由原支用機關 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八十九、財政局以應收墊付款科目所為之各項庫款調度,應簽具撥款憑單,通知支付處辦理 撥款。
  • 九十、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配預算內,簽具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 九十一、總預算內所列債務還本支出時,由財政局依付款需要簽奉核定後,簽具付款憑單, 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 九十二、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原設基金戶,應即停止支 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餘額以繳款書繳入 市庫存款戶,俟未兌支票全部兌付後,再行撤銷。如無未兌支票者,原設基金全部 餘額應即繳存市庫存款戶,並撤銷原帳戶。
  • 九十三、特種基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 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基金管理機關不得 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九十四、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 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九十五、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財政局所 編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 九十六、支付處對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應分別建立資料檔,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 應作餘額增加之處理,在餘額範圍內,憑各該基金管理機關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
  • 九十七、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付處應按月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管理機關對帳。
  • 九十八、支付處對特種基金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處。
  • 九十九、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零星支出所需之零用金額度,由財政局核定之。
  • 一00、特種基金如有委託支付事項,應依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
  • 一0一、本作業程序所稱保管款,指各機關專案存管之代收代付或暫行保管之費款。 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保管款項目,自實施之日起,其經管機關保管款專戶內該項目 經費應即停止存支,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外,將該 項目餘額依規定之保管款科子目名稱及代號,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
  • 一0二、保管款集中支付,採收付實現基礎,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入時,應填 製繳款書繳存市庫存款戶;支出時,應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支付處辦理支付,其經管 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坐收抵支。
  • 一0三、保管款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 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 一0四、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其名稱及代號依財政局所編 之臺北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照表辦理。
  • 一0五、支付處對集中支付之保管款,應分別單位科子目建立資料檔,各種收支事項隨時輸 入處理,以掌握收支狀況。
  • 一0六、年度終了時,可繼續支用之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依年度區分 之保管款,除奉准延長支用期間者外,應由經管機關結算辦理收入退還或繳庫。
  • 一0七、支付處對保管款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主計處、財政局及審計處。
  • 一0八、實施集中支付保管款,支付處應按月列印收支對帳單與各經管機關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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