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附則
- 一0九、本作業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憑單,得以機器(電腦)處理,其機器貯存體之紀錄, 視為登記簿籍。
- 一一0、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支付處及代庫銀行分別擬訂,報財政局核定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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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一字第0920188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