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412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市立中小學校及經本府核准立案之私立中小學校 暨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與學生家庭密切聯繫,共謀學校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各級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及校長為會員組成之。
  • 第 3 條
    各級學校家長會名稱定為「○○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 第 4 條
    家長會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干預學校行政。 二、對外行文。 三、籌辦校際組織。 四、擅自為會費以外之收費。
  • 第 5 條
    家長會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 責由學校改組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