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組織
- 第 6 條家長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組織委員會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 員中選舉之,並由委員互選三人至五人為常務委員,組織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 7 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至二人,分別由常務委員互推之,但校長不得兼任 會長或副會長職務。
- 第 8 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洽請學校指派教職 員兼任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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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412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