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會議
- 第 9 條各級學校每一學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一次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級導師應列席。 同年級各班得由校長另行召開聯合家長會,開會時校長及各該班導師及有關行政人員應列 席。
- 第 10 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一人至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1 條家長會每一學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校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召開之,開會時, 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但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一之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 12 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研討協助學校辦理建築設備事項。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3 條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會長召集,擔任主席,並 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 第 14 條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發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會費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會費收支事項。 五、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考。 六、處理臨時緊急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5 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
- 第 16 條家長會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 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 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 之委託為限。
- 第 17 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秘書及幹事)送由學校報請教育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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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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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412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