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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1020
自治條例
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7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74)府法三字第412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
  • 第四章 會費
  • 第 18 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9 條
    家長會會費之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負責辦理。
  • 第 20 條
    家長會收繳之會費,其用途如左: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家長聯誼事項。 前項各款用途,應由學校提供年度計畫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會長提經委員 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核支用之。
  • 第 21 條
    家長會收繳之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本市公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 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期結後,提請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 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辦理交代時,如有必要,得由學校 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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