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消費者保護類
消費者保護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3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3年1月11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016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4條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 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 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 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八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 易型態。 九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 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十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 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 第 3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 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 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 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 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 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 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 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 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 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 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 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 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 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 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 第 5 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 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 第 6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 (市) 為省 (市) 政 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