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罰則
- 第 41 條策劃展覽活動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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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4838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