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30 北巿法二字第09231050400號函 本案使用人檢送保險期間未與前次保險期間接續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除該使用人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該期間並未營業者或有不可歸責之理由外,否則業已違反所涉自治條例規定,而「得」依第37條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