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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78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8、61-1、81條條文;增訂第3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79 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 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 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 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 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 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 80 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汽車與電車之登記、檢驗或發照,與駕駛人 、技工或檢驗員之登記、考驗或發照,及依本法規定核准發給之其他證照 ,得收取費用;其收費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 81 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 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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