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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類
大眾捷運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5、7、7-1、13~15、19、25、45、50、50-1、52、53條條文;並增訂第13-1、45-1~45-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7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53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 5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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