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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6-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0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0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07147號令訂定發布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規則以臺北市政府主管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綱為適用範圍。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正線: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二、列車:係指車輛具備規定之標誌,並能在正線上運轉者。 三、供電線路: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迥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四、建築界限:指在軌道上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五、號誌:指依形、色、音、電訊等,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域內之運行條件者。 六、防護區域:係指受號誌迥路所防護之軌道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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