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規則以臺北市政府主管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綱為適用範圍。
- 第 3 條本規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正線:係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二、列車:係指車輛具備規定之標誌,並能在正線上運轉者。 三、供電線路:係指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條、迥線及相關之支撐裝置。 四、建築界限:指在軌道上保持一定空間所設之界限。 五、號誌:指依形、色、音、電訊等,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域內之運行條件者。 六、防護區域:係指受號誌迥路所防護之軌道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