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經營行為與場所之限制
- 第 6 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車廂內除設置廣告物外,不得銷售物品。
- 第 7 條大眾捷運系統場、站內之月臺與通道處,得設置廣告物。但不得販售物品或經營其他事業 。 場、站內川堂層得經營左列附屬事項: 一、販賣書報、雜誌、文具及紀念品等物品之簡易零售商店。但不得販賣食品或飲料。 二、提供交通、郵電、金融、旅遊及修理等服務之簡易商店。 川堂層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之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大眾捷運系統 之交通、安全、衛生及觀瞻。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川堂層,係指場、站內進入月臺層前之平面空間。
- 第 8 條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鄰近地區之下層空間,得作為地下商場(街)使用。但不得供左列用 途之使用: 一、住宿使用者。但因值勤休息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使用者。 三、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衛生或觀瞻者。 前項空間做為場、站間之通道者,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並比照前條有關川堂層之規定。
- 第 9 條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鄰近地區地面層廣場,其附屬事業得經營停車場、招呼站、轉運站及 其他經許可之必要項目。 場、站上層及鄰近地區上層之建築物,其附屬事業之經營,應符合都市之均衡發展、大眾 捷運系統之發達便利及美化市容景觀。
- 第 10 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鄰近地區,係指大眾捷運系統場、站附近,與大 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有關之地區。
- 第 11 條大眾捷運系統高架設施之下層空間,其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影響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 安全、衛生及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