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2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43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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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醫師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590號令修正公布第5、7-3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行政院(89)台衛字第32646號令發布定自89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