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管制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 第 4 條管制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設管制藥品管理局管理之,其組織以法 律定之。管制藥品管理局必要時得設立分局。 為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管制藥品管 理局應設立製藥工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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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7、39、40條條文;增訂第34-1條條文;並刪除第41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5003545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6000426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品項及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8001488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8年4月9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15872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9年4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099004099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99年7月29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9072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0年1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