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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581號令修正公布第3、4、7、8、13、15~20、22、23、27~30、33、37、42-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000539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0年10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15893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1年4月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580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1年9月27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20634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2年4月18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3條、第16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1款、第3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3條、第42條之1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61685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2年10月2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17990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4月24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6398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3年10月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14011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3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40052649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4年10月7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1246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5年3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50576號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6年1月5日生效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管制藥品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 4 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稱食品藥物局)之製藥工廠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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