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57 條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準用之 。
- 第 58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 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9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0 條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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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食品衛生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0條;除第30條申報制度與第33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22條第1項第5款、第26條、第27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6條第1項所列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