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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5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75年1月10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011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9條
  • 第五章 附則
  •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 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 山胞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8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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