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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910號令修正公布第2、5、9、14、16、18、21、28、31條條文;並自89年5月17日起施行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40 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經營主體不合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改組完成;逾期不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予以解散,並撤銷其經營許可證;其經營主體合於第十三條之 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登記領證。 本法施行前已有之零售市場、販運商,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登記 領證。
  • 第 41 條
    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各項農產品 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及零售市場零售商輔 導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3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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