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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一字第0048014號令修正發布第4、33條條文
  •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38 條
    工會之合併或分立,其進行程序,應參照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 第 39 條
    本法施行前成立之工會,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 依本法改組之,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 併計。
  • 第 4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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