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21 條工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 、監事均得列席。
- 第 22 條工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視 為辭職,另行改選。
- 第 23 條工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 事分別依次遞補。
- 第 24 條工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其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 書面委託各該工會或各該本業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惟須提經各該工會之同 意,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