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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工會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一字第0048014號令修正發布第4、33條條文
  • 第 六 章 經費
  • 第 25 條
    上級工會,對所屬下級工會徵收經常會費,得照下級工會收入,每月徵收 百分之十至十五;但其下級工會如同時加入兩個以上上級工會者,按照比 例減少徵收。
  • 第 26 條
    縣 (市) 以上總工會,對所屬會員工會欠繳會費處分,得於各該總工會章 程內規定之。
  • 第 27 條
    各業產業、職業工會會員,如同時加入兩個工會者,其繳納各該工會之經 常會費,得按各該工會原定應繳納數目,各核減二分之一。
  • 第 28 條
    工會對失業會員,應酌量減免其經常會費。
  • 第 29 條
    工會會員如不依法繳納會費,應由工會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得予 以警告、罰款、停權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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