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3 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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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3870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