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 第 2 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 第 3 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 第 4 條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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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61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7條第1項第4款、第3項、第68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6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勞工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5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65條之5第1項、第2項、第67條第1項序文、第68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