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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噪音管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2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2年5月1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4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發生之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而言。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衛生處;在直轄市為 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4 條
    省 (市) 及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 並公告之。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以上省 (市) 或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並公告之。涉及二以上縣 (市) 或有特殊需要者,由省主管機關劃定並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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