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職員之退休、撫卹(含職業災害補償)及資遣,依本 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本處組織規程所訂編制內人員。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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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100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42446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