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預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對年度單位預 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各機關應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結果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修改單位預 算案有關書表,完成法定單位預算後,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各一份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十份。並將法定單位預算資料檔磁片送交主管機關,彙成主管預算資料檔磁片送主計處 彙編法定總預算。本府直屬機關應將法定單位預算書表十份及其資料檔磁片逕送主計處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