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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
  • 貳、分配預算之編製核定及修改
  • 三、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配預算: (一)歲入預算應考量其可能收起時間,依預算來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歲入預算分配表, 按月分配。 (二)歲出預算,應就全年度歲出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 ,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支出應依業務實際需要按月分配,其上半年度各月份之累計分配數,以不 超過全年度預算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理由需要提前分配者,應於預 算分配表內詳細敘明。 2.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分配。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二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 之附表編送。
  • 四、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給付、撫卹給付、慰問金、各項補助、福利互助金及國家賠償金等經費均應 於年度開始時,由本府人事處、教育局及法規委員會分別編具預算分配表,送主 計處核定,並通知審計處、財政局及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 (二)統籌科目除前款所列者外,其餘由本府按各機關實際需要核定,並通知審計處、 財政局及支付處。
  • 五、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編送: (一)歲入分配預算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編製九份逕送主計處核定。 (二)歲出分配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支出應於計畫實施前十日內編製九份逕送主計處核定。 2.資本支出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編製十份報由主管機關審核,並加具分配預算 申請表,連同原預算分配表遞轉主計處核定,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編 製九份逕送主計處核定。 前項核定結果由主計處分別通知原編送機關以及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 六、各機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 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除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得編製歲入、 歲出預算分配修改表送主計處核辦,並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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