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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78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2點;並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 貳、分配預算之編製核定及修改
  • 三、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配預算: (一)歲入預算應考量其可能收起時間,依來源別各級科目編製歲入預算分配表,按月 分配。 (二)歲出預算,應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編製歲出預算分配表,並分別依下列規定 辦理: 1.經常支出應依業務實際需要按月分配。 2.資本支出應依計畫實施期程配合付款進度分配。 3.為配合發薪作業,各機關人事費預算應考量劃帳發薪及年終加發考績獎金、工 作獎金等因素覈實分配。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二款規定辦理,並應以該機關單位預算分配表 之附表編送。
  • 四、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給付、撫卹給付、慰問金、各項補助、福利互助金、國家賠償金等經費均應 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本府人事處、教育局及法規委員會分別編具預算分配 表,送主計處核定後,分別通知原編送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臺北市集中支付 處(以下簡稱支付處)。 (二)統籌科目除前款所列者外,其餘由本府按各機關實際需要核定,並通知原編送機 關、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支付處。
  • 五、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公布後七日內編送,其主附各表均應繕具十一 份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確實審核後抽存一份,另加具分配預算申請表,連同原預算 分配表九份,於法定預算公布日後十日內遞轉主計處(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繕 具十份,以九份逕送主計處),並副知財政局一份,財政局對於各機關分配預算如有意 見應於三日內告知主計處。 前項預算分配表經主計處核定,分別通知原編送機關、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支 付處。 各機關分配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核定者,得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八點 規定辦理。
  • 六、各機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 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除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外,得編製歲入、 歲出預算分配修改表送主計處核辦,並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 七、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所定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所不 許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並配合計畫預定進度,妥為規劃分配,於該項條 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予自行控管暫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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