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
- 七、各機關應依歲入分配預算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外之收入,應一律解繳市 庫。
- 八、各機關應依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
- 九、各機關以特定歲入為財源收支併列預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應視歲入執行情形,嚴 加控制,如發生短收,應相對核減支出。
- 十、各機關於執行各項計畫如有停辦或裁併緊縮,其原列經費或賸餘經費應即停支或減支, 不得移用,於年度終了以決算賸餘數處理。
- 十一、各機關各項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經費,應於總預算案編成時(三月底)即展開準備作 業,週詳考量,妥善規劃。於年度開始後除有特殊情況,簽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依 下列規定期限內辦理: (一)工程於十二月底前開標。 (二)採購案於十月底前開標。 (三)土地徵收於十二月底前公告。 工程或採購案如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者,至遲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即行委託完畢,受 託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執行完成。
- 十二、各機關執行工程預算,應切照預算所定計畫用途及條件辦理發包,不得擅自增減項目 ,如須分項發包,亦應按土木工程、水電工程等之施工順序辦理。工程發包後,應嚴 加限制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款,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 施工驗收作業程序辦理。其須增加預算時,應俟預算完成程序後始得為之。 前項工程預算如屬中央補助負擔者,其因變更設計所增加預算,應循原核定程序辦理 完成後始得為之。
- 十三、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其用地補償依規定比率所編列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其支用預算 之報核,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 點規定辦理外,並受工程及補償費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 十四、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助、分擔、出國案件及委辦研究計畫,應按預算切實執行。 預算未編列者,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不得動支經費。 (二)員工待遇、福利、獎金等給與事項,應以核定有案者為支付依據,並依照規定 標準支給;加班、外勤誤餐費及差旅費應覈實執行。 (三)各項修繕及車輛養護,應以實際需要及發生修繕與維護事實為限,各級主管並 應負責切實審查。 (四)公務車輛之用油,應嚴加管制,並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五)公有財物應妥善保管維護,發揮功能,如有閒置,應由財產經管單位通盤檢討 調撥,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者,不得藉故報廢。 (六)各項消耗性支出,應本節約及經濟實用之原則,嚴加管制核實列支。
- 十五、各機關年度預算每月支用數未達分配數百分之八十者,會計人員應將執行情形提報機 關首長督促各執行單位積極趕辦,以提昇預算執行績效。
- 十六、各單位預算資本支出部分,全年度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控制因素,於原 因發生時,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該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應受議處,其考核獎懲作業 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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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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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