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預備金之動支及追加預算
- 二十、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其原有經費發生不足時,得依預算法規定,編具動支第一 預備金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該主管機關所列之第一預備金。 前項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轉送主計處備案,並由主計處通知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
- 二十一、各機關在年度進行中,對合於預算法規定者,得簽報動支本府第二預備金;經主管 機關簽會主計處、財政局並奉核准後應將原簽影本及有關資料函送本府交主計處據 以核定。 前項經本府核定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積極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 後,填具動支第二預備金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交主計處核定分配,並分 別通知申請機關以及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 二十二、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情事如下: (一)預算經市議會審議刪除之計畫項目或經費。 (二)超過臺北市地方政府總預算編審要點統一規定列支標準之費用。 (三)與現行法令抵觸之支出。 各機關因業務急需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一、二款限制。
- 二十三、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其主管機關至遲應於六月十五日前核定,並送達主計處 ,動支第二預備金申請表,應於六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府。
- 二十四、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不得移作他用,如與動支用途不符, 經審計機關剔除者,機關首長應負賠償責任。
- 二十五、各機關應依法定預算控制執行,年度進行中以不辦追加預算為原則,其確因業務 需要而合於預算法規定者,得編具追加預算表陳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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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