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財務收支
- 二十七、各機關經費案件應先送會計單位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 二十八、各機關不得提前支用次月預算分配數;但在次月以後月份累計分配數範圍內支付者 ,業務單位得先行申請核簽。
- 二十九、受託經費應按季將期間已支付之原始憑證,檢送委託機關審核列帳,會計年度終了 未完成者,應於年度終了日前連同未支用數一併移還。
- 三十、各機關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以存入專戶存款為原則,非經本府核准,不 得挪移墊用,並應隨時注意清結。
- 三十一、各機關之暫付、預付等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預算為限,並應 隨時注意清理。
- 三十二、各機關公款之支付,應確實依公款支付有關規定辦理。
- 三十三、凡經審計機關審決定之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各機關首長應負責追回繳庫。
- 三十四、各機關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專案計畫補助款,應知會會計單位,並副知主計處及 財政局,經核定補助之經費,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十一日前(會計年度終了之最後月 份則於次月二十八日前),將執行情形報告表交由主計處彙提市政會議。
- 三十五、各機關於每月終了時,應就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計畫落後原因切實檢討謀 求改進,主管機關亦應即督促改善,並於次月十一日前(會計年度終了之最後月份 則於次月二十八日前),編製預算執行月報表及分析預算執行落後之原因,交由主 計處彙提市政會議。
- 三十六、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須轉入下年 度者,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應依規定填具保留申請表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確實負責審核後層轉本府核定,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辦理。
- 三十七、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 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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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一字第900033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