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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
  • 柒、績效報告及檢討
  • 三十五、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於每三個月終了後十五日內編製 歲入、歲出計畫及預算實施進度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編製三份,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二)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應編製四份,逕送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編竣前項報告後,計畫承辦單位應就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執行進度,切實檢 討,並將結果簽報機關首長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 三十六、各主管機關收到所屬機關依前點規定編送之績效報告後十日內,應詳予審核並彙總 編製所屬機關工作績效檢核報告,隨附所屬機關績效報告,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 主計處。 前項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進度落後之工作計畫,應即督促辦理並在檢報告內予 以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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