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績效報告及檢討
- 三十五、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於每三個月終了後十五日內編製 績效報告(歲入、歲出計畫及預算實施進度報告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編製三份,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二)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應編製四份,逕送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編竣前項報告後,計畫承辦單位應就計畫預定進度及實際執行進度,切實檢 討,並將結果簽報機關首長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 三十六、各主管機關收到所屬機關依前點規定編送之績效報告後十日內,應詳予審核並彙總 編製工作績效檢核報告,隨附所屬機關績效報告,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前項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進度落後之工作計畫,應即督促辦理並在工作績效檢 核報告內予以敘明。
- 三十七、各主管機關應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會計年度終了之最後月份則於該月份終了後二 十五日內),編製預算執行月報表及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落後原因,交由 主計處彙提市政會議。
- 三十八、各單位預算資本支出部分,其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控制因素,該 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應受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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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一字第8800178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2點;並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