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附則
- 三十八、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並得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第八點之規定,由支付處依已簽證之憑 單辦理暫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轉正。
- 三十九、特別預算之執行,準用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四十、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應由 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供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四十一、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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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一字第900033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