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三十七、特種基金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市議會單位預算之執行,得參照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三十八、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應 由各機關業務單位提供資料送由會計單位依法辦理之。
- 三十九、財政局、主計處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派員實地查核, 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簽報市長核定凍結 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 各機關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六點規定修改分配預算,並於年度終 了時以決算賸餘數處理。
- 四十、各機關執行歲入、歲出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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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9349500號函修正發布第1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