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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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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28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失其效力
  •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9 條
    選修科目成績之評量,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分別依第七條第 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 第 20 條
    為因應實際需要,教育局得訂定本辦法之補充規定。 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學生 成績評量方式,由教育局定之。
  •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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