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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590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建國假日畫廊輔導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管理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以下 簡稱藝文特區),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警察局:藝文特區公共秩序維護、周邊交通管理及協助勞工局取 締違規事項。 二、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協助藝文特區經營及商品展售規 劃事項。 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藝文特區攤位租金之收 繳及督導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藝文特區,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 場信義路至和平東路段第一橋孔至第三橋孔之地面層。 藝文特區營業時間及營業項目,由勞工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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