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29 條各業務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事者,應移送勞工局 處理。
- 第 30 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展售者,視為取得展售許可,由勞工局發給許可證 ,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限制。
- 第 3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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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4011
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590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建國假日畫廊輔導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