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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20012217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9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款、第2項、第13條附表1、第14條、第16條附表2、第19條附表3、第21條附表4、第23條附表5、第29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第2項、第34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第 六 章 畜牧設施
  • 第 22 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 第 23 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 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 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 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禽畜糞堆肥場或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 ,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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