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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20012217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之附表四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9條、第10條第1項序文、第1款、第2項、第13條附表1、第14條、第16條附表2、第19條附表3、第21條附表4、第23條附表5、第29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第2項、第34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 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 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 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 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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